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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甘肃瑞华】审计教你如何账务处理费用以避免税务风险

上传时间:2017-04-17 浏览次数:

【甘肃瑞华】审计教你如何账务处理费用以避免税务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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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一次做了一家公司为期5年的税务审计,可以明显的感受到企业账务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,其严谨性和规范性逐步提升的过程;也可以清晰的感受到,发票管理,费用管理在企业的初期,确实被忽视。我们一起来分析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。

  个人所得税:国税发[1999]58号:二、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、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: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**而取得的公务用车、通讯补贴收人,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,按照“工资、薪金”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按月发放的,并人当月“工资、薪金”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;不按月发放的,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“工资、薪金”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,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、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,报经省级人民**批准后确定,并报我国税务总局备案。

  国税函[2006]245号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:近来,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**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。据了解,近年来,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**,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: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,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,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(“私车公用”),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,现对公务用车制度**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:一、因公务用车制度**而以现金、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,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,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二、具体计征方法,按《我国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9]58)第二条“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、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”的有关规定执行。”

  关注:企业存在需要给高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!

  企业所得税: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高管的个人用车费用,如果直接以其取得的油费、过路过桥费等直接贴票入账报销,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
  关注: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!

  建议:采取私车公用的方式,企业与高管签订租车协议,租车价格很好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协议价,会涉及到个人财产租赁所得,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,是否可以考虑“反算”个税金额到税局**,作为租车成本,在税前扣除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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